河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15日 10:22  点击:[]

 

河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科技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军入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按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办理入学与学籍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是否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考生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等形式。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实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即时注册。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不允许将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学生”留在学校学习,也不能为未通过前置学历复核的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的基础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专科学生基础学制均为2.5年。

第八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一般应在基础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九条  学生在基础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基础修业年限内未修完规定课程或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达到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网络学习+面授的教学方式,学生登录教学管理平台的次数、网上学习时间、参与网上学习互动情况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网上进行学习,没有进行网上学习的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的面授上课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程序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现场答辩或远程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一般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六条  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项组成。总评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及格的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具体办法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在考前向函授站或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缓考申请,经函授站或教务科审核同意后,按缓考处理。缓考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后成绩合格的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其他事项参照《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免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修读或不修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在评优评先时优先。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

  (一)学校实行以考代修制度。学生达到某门课程的考核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免网上学习),平时成绩以满分计。

(二)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设前提交免修申请,经教务科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课程,但必须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高中起点升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一年级在校生,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可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高中起点升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二)高中起点升专科及专科起点升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文、理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按照《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做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按照《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该学年计入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院校,违者取消其河南科技学院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教务科、学生科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学籍的院长批准。

休学期满,学生若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必须向学生科存留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及家长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通知单向学生科提出复学申请,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退学与学籍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学期未参加学校组织的面授教学活动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所修读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教务科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根据所修学课程情况发给肄业(结业)证书。

(三)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延期毕业。

第四十二条  未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达到结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习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所缺课程,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所修读的课程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80%及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且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学费尚未缴清的;

(四)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修业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向河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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