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使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河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所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八)当事人的陈述或者书面检查;
第三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科负责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科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对处理意见认同或者放弃权利。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学生科或者相关部门研究后,附有关材料上报学校。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学生科、教务科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